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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资格?

发布时间:2016-09-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家庭暴力,很多情况下是家庭成员中较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暴力伤害,而受害者出于畏惧不敢反抗。在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是未成年人受到其父母的加害,面对这种情况,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对加害者的监护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从该法条可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受害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加害者的监护资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家庭中受伤害者的人身安全。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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