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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李新)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之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其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不动产、车辆、房产、工商登记及股票证劵信息。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案件终结执行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和解促履行: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系年仅26岁的年轻人,未婚,无固定职业,如果对其采取限高、失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其今后的生活、发展必将产生诸多影响,留有不光彩的“老赖”案底,同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分析利害关系后,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人还款一定数额至所有案款清偿完毕为止。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发展空间,也有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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